天津市欣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天津市欣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8203号 原告:王连增,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天津市欣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京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连增、***与被告天津市欣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京宝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连增、***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连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王连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