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375号
原告:**。
经营者:***,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兴鹏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兴安盟兴鹏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 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