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兴鹏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兴安盟兴鹏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375号 原告:**。 经营者:***,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兴鹏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兴安盟兴鹏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 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