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8641号
原告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汉卫,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耀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远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