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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信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信心(***之女),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天津市欣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东侧、窝头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信心及第三人天津市欣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