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信心(***之女),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天津市欣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东侧、窝头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信心及第三人天津市欣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