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462号
 
原告: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3日上午10:30原告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卢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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