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106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振军,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甘肃省镇原县。
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53760152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南侧上林苑第******。
法定代表人:刘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振军与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10688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登记于申请人赵振军名下的车牌号辽B×××**,车架号为JTJBK11A4B24×××××的雷克萨斯车。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振军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振军名下车牌号为辽B×××**,车架号为JTJBK11A4B24×××××的雷克萨斯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丽艳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修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