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1068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53760152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南侧上林苑第******。
法定代表人:刘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现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与二被告再无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14元,保全费2,430元,合计5,944元,由二被告负担(已清结)。
审 判 长  赵丽艳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修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