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10688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甘肃省镇原县。
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53760152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南侧上林苑第******。
法定代表人:刘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辽B×××**,车架号为JTJBK11A4B2447936的雷克萨斯车作担保,保证因查封错误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辽B×××**,车架号为JTJBK11A4B2447936的雷克萨斯车。
二、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华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修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