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财保19号
申请人西安翔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翔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XXXXXXXXXXXXXXX4962银行账户存款及该公司所有关联账户银行存款355750元或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资产。申请人西安翔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35575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5750元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申请人江西安翔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护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