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40144号
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