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

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15979号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益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20年起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961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869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广场XX号楼XX层XX号。不在本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