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利融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三利融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3970号
原告:山西三利融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储德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利融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三利融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三利融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