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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622民初145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劳店镇开发区工业一路以北、内环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493018435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68565元及违约金(以18685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自2020年12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25日为4484.56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04月0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国家电投山东**四户王风电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8565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21年6月29日,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的货款总额为6462825元,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了4594260元,尚欠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总计1868565元。
二、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1884394元,该款在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案调解书后10个工作日支付至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号:1613××××3144。)
三、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一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四、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请求,本案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1658元,减半收取108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29元。由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荣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