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劳店镇开发区工业一路以北、内环东路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2民初1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2民初14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管辖异议后,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为**县,故**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不准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除了货物交付外,还有其他主要履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七条,安全与文明施工约定“……施工场内因乙方或乙方司机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现场外的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合同中乙方即被上诉人。现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了重大事故,上诉人损失巨大。本案争议也是因为履行合同第七条而引起,故一审法院简单的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县实有不妥,不利于案件审理抓住实质争议焦点以及从根本上解决争议问题。且基于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以及被告所在地的确定性,本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上诉人据此提出上诉。 ****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