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民初168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劳店镇开发区工业一路以北、内环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493018435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职务:经理。
保全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鲁1622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保全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