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8457号   原告:***,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4393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