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8457号
原告:***,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4393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长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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