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1283号
原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工业园开发二路以东、星湖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顺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以南。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原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华钢构有限公司、**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无棣星悦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