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6059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景宏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Q8J26Q。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威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86853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景宏机械厂与陕西威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景宏机械厂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景宏机械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景宏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景宏机械厂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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