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135号
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大水泊村后。
法定代表人:徐春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普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中段南小巷5号。
法定代表人:康峻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普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案件保全费2649元,均由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