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13号
申请人:***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能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1738771.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XXXX支行存款人民币1738771.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