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胜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543号
申请人:陕西胜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战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纹闻,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胜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存款人民币675343.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存款人民币675343.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