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胜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胜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战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纹闻,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胜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543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存款人民币675343.42元。我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存款人民币675343.4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存款人民币675343.42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