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687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0月13日,住平凉市。
被告: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城区长缨东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57035552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系平凉市灵台县天泰**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三人:***,男,生于1990年6月1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身份证号码:6109021990********。系该项目材料入库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减半收取2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