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84号
原告:西安点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B座108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92782651P。
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祁连路16号(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25M920。
原告西安点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点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点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点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2元,由原告西安点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雪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解睿安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