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4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43642.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内的存款43642.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