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4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14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上裁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海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