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恒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大恒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佳兆业(绥中)酒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恒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秦
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4369384H。
法定代表人:赵学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玲,系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佳兆业(绥中)酒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商业楼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76266681K。
法定代表人:陈庆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恒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兆业(绥中)酒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50000元(一百壹拾伍万元整)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东戴河支行0693××××12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戴河支行2100××××4737的银行账户存款,银行存款共1150000元,不足部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150000元。”的(2022)辽142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6日以(2022)辽1421执保58号案立案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戴河支行银行账户存款21.1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民事裁定书中指定的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东戴河支行账户账号与登记开户人不符,协助部门不予冻结。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