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2848号
原告: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生培。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姜秀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合。
被告: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明。
原告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大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以下简称梨树自来水管理处)、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富大公司诉称,2011年10月,梨树自来水管理处作为甲方、原告与鹏鹞设计院作为乙方签订《净水处理站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水厂净水处理站工程工艺部分发包给乙方,承包总价为2,397,319元;梨树自来水管理处支付鹏鹞设计院15万元,鹏鹞设计院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供发票;梨树自来水管理处支付原告2,247,319元,原告完成设计、交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提供相应发票。2011年11月,原告收到梨树自来水管理处预付的1,198,655元后,立即发货、安装、调试,于2011年12月15日完成全部工程,次日系争工程投入使用。2011年12月22日,原告向梨树自来水管理处出具2,247,319元发票,完成合同所有义务。但梨树自来水管理处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至2014年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48,664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案号(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574号]。该案审理中,鉴于梨树自来水管理处已擅自向原告委托的安装人鹏鹞设计院支付了人工费20万元,2014年8月15日原告与梨树自来水管理处代表高俊合、鹏鹞设计院代表任延军达成协议:1、原告赴工程现场解决设备质量问题,一旦解决,梨树自来水管理处即时支付项目余款,若不能解决,做退货处理;2、鹏鹞设计院于2014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出具20万元人工费发票;3、鹏鹞设计院向梨树自来水管理处出具15万元设计费发票,梨树自来水管理处直接支付15万元设计费给鹏鹞设计院。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赴工程现场,发现设备质量并不存在问题,而是梨树自来水管理处为操作方便而弃用连锁装置。为促进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撤回上述案件。但至今梨树自来水管理处既不做退货处理也不支付工程余款48,664元,鹏鹞设计院也未向原告出具20万元人工费发票。故原告起诉要求:1.梨树自来水管理处支付工程余款48,664元;2.鹏鹞设计院出具20万元人工费发票。
被告梨树自来水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因工程设备安装产生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专属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系因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水厂净水处理站工程发生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梨树自来水管理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华 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