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民初3463号
原告:黎卫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
法定代表人:李捷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祝亮,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卫东诉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卫东于2019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行使其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为,既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卫东撤回对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黎卫东负担。
审判员 何书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羊琼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