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2民监5号 原审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豪华路豪华公寓A-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10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琼海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朝标东路东升花园A2-402房。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原审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琼9002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珠 书记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