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 南 省 琼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2民初57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件号码:K409689(4)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1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琼海市粮油总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内环街57号沙洲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2020年6月5日,原告***申请追加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市粮油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通知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市粮油总公司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399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0月6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至付清时止)。2、被告***、琼海市温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市粮油总公司对被告***、***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琼海富联公寓项目由被告***直接投资,系实际投资控制人。被告***、***系项目的实际承包者。该项目原先由王方能负责,后期由被告***、***负责。原告的货款前期由王方能经手,之后经过原告同被告***、***协商,前期所形成的尚欠货款由被告***、***负责。2016年10月6日,以被告***为乙方负责人同原告签订《富联公寓水泥款账目表》,明确尚欠原告水泥货款人民币106490元。可过后各被告相互拖拉推脱,声称偿还责任完全不在自己。过后,经过原告的不断追讨,被告***口头称可以直接支付给原告,但***仅在2018年6月13日支付25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399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该项目承建责任人,没有向原告偿还货款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而业主收益人的被告***承诺付款,但没有兑现,也是违反相关规定。故,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富联公寓项目2018年11月已交付使用。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维权,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琼高法〔2019〕265号】文件要求,本案被告***系香港居民,且立案于2019年10月1日以后,应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天富 审判员 蒙谚伟 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