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6号
原告:陕西振兴航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伊鹏博,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振兴航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振兴航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振兴航空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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