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财保28号
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村西(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5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伊鹏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询并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0081)提供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账号:1020********,户名: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团结南路支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账号:1020********,户名:陕西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团结南路支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乔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