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118执1156号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18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28957.8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3116元、执行费26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2468894元。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陕0118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8执1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16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