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332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光,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晋江市梅岭街道世贸御龙湾商业新天地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6367XK。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第三人:江梦金,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2号商会大厦B幢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65682725。
负责人:陈威。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12号(星辉花园)1号楼一层08.09.10店面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7916。
法定代表人:吴云雄。
原告***与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梦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拟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计77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姜志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璐芸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