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2895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前新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LBY30Y。
法定代表人:林玉思,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茂御龙湾商业新天地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6367XK。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51.2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彩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舒敏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