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贸御龙湾商业新天地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6367XK。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