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财保19号
申请人:福州翰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鹅头凤岭路23号三层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CHY0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御龙湾商业新天地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636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转交的(2023)榕仲受96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及保全资料,申请人福州翰沃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486.82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并于2023年1月28日预交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罗山支行1353××××1358账户的银行存款186486.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52元,由申请人福州翰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