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6863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6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YWHL86。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 岭街***御龙湾商业新天地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70536367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相应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