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331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6036室。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御龙湾商业新天地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3幢116-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辉实业有限公司、耀华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