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

***与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3民初46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3日生,云南省
永德县人,住永德县。
被告: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公租房5幢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16325207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永德泰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