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

***与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3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永德县,住永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德县司法局亚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德县德党镇原药监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163252070。
法定代表人:***,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伟新,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2019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本院同意双方的申请,并扣除和解期间的审理期限。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永德泰宇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