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

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28民初1460号
原告: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马芸,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中亭街改造利生苑**楼****-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楼**-1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嘉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9元,减半收取计1894.50元,由福建金三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欣
书记员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