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858号
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1#楼5层03室-5。
法定代表人:冼耀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徐清雪,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伯川、林珊,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福建金三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