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2525021C,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NLPE5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48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16组、17组不动产[证书号:苏(2019)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11422号]。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16组、17组不动产[证书号:苏(2019)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11422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