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财保8号 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翻身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路以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南通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申请,并于2020年3月24日将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