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4652号之一 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和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三厂镇翻身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保全费1120元,两项合计2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