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187号
南通市海门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3月30日冻结了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张芝山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7×××14,应冻结金额8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6903.94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
2、于2020年3月30日查封了上海轻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16、17组不动产,证号:苏(2019)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11422号,查封时间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首查封;一般抵押1446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