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与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1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华园路一巷1号3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BHFR6W。
经营者:段方中。
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华丰商贸小区E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82449010N。
法定代表人:张书忠。
关于申请执行人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民终9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渝北区龙塔街道友善钢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物资赔偿款44662元;2、从2019年5月11日起,以4466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3、截止到2019年5月3日的租金87549.53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3日的违约金65552.85元;4、从2019年5月4日起,以87549.53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5、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18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