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民生建材厂与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7672。
法定代表人:赵有谦,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南路华丰商贸小区E幢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与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民生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执行到款物。截止2018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723.6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09元,应承担执行费2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磊